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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稻麦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年度享受补贴的水稻、麦子品种名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未经国家或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一律不得享受财政补贴。

  四、操作办法

  (一)建立供种台账。供种企业、乡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必须分别做好供种台账,其中村委会要做好实际种植面积和良种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工作,并保存好具有领种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公示和核查。

  (二)强化公示制度。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公示和举报奖励制度,公示栏设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并增加公示内容,主要是在公示实种面积的基础上,增加良种供种面积。

  (三)严格核查抽查。乡镇政府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人员对村上报的补贴资料与村公示文书进行实地逐一核查,确保上报与上墙内容一致,核查覆盖面需达到100%;市、区县级农业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确保面积正确。

  (四)及时拨付资金。每年上半年,市财政按照上年稻、麦种植面积预拨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和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和农委负责本区县的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良种供种企业。年末,各区县(单位)应将当年的稻麦播种面积审核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由市与区县(单位)实行统一资金清算。

  五、配套措施

  (一)建立稻麦良种贮备机制。根据《种子法》有关国家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的规定,市农委将依据稻麦种植情况及主栽品种特性,由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推荐确定储备品种,并按上年稻麦种植面积用种量的2-3%贮备种子。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稻麦良种储备制度。

  (二)建立良种补贴与粮价联动机制。近两年,国家对粮食主产区最低收购保护价提价幅度较大,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种子产业有序发展,建立良种补贴与粮价联动机制。

  (三)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监管职能,加强种子质量跟踪管理,督促种子经营企业,建立供种档案,实行质量告知制度。加强补贴品种宣传介绍,提高种植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一旦发现供应不合格种子,将取消企业供种资格,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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