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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并将配建制度推广至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市、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六)确保用地供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七)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3月底前项目落地,4月进入招标投标阶段,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八)确保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批准、复核和审批等程序和制度,重点抓好公示环节,确保分配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群众。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报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九)落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不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名单及时通报同级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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