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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或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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