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2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