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要求:(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本人工作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5、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或试用单位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要求:(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6、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要求: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3)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请考生按以上顺序并以A4纸规格将现场资格审核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所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晰可辨。
(四)考生必须亲自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和接受审核。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缴费标准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