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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监督(公共卫生部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1、贯彻落实《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贯彻落实《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要明确政府各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卫生、安监、劳动与社会保障、发展与改革、财政、税务、工会、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进一步加强职业病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加强对小工业区、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存在矽尘、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正己烷、苯、镉、铅等危害因素的企业为监督检查重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规范采石、爆破等特殊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爆破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4、落实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规范职业病报告
  督促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职业病责任报告单位落实《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规范的职业病报告工作。
  5、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九周年系列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的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企业、社区,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
  6、以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为重点,加强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放射诊疗许可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做好放射诊疗人员卫生防护,继续督促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许可。
  (二)加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1、做好重点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和消毒、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住宿和30%的沐浴和美容美发场所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二是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及时公示检测结果;三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利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动态监控饮用水卫生质量;四是加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许可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产品监管责任制度,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对获得许可批件产品的监督覆盖率每年不得低于50%;五是根据各区实际,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无证公共场所查处和疏导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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