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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深财预规〔2011〕3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本级各部门(指纳入我市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的单位,下同)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作为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市财政委《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财预〔2010〕3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二、各部门应在市财政委批复部门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包括单位概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内容介绍和收支预算总表、财政预算内拨款支出预算表等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深圳政府在线)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本部门预算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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