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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0修正)

  5.在当地车站、港口、码头、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6.向当地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等。

  第五条 市、区县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
  专职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专职检疫员由市农委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工作负责、坚持原则、执法严明、熟悉植物检疫业务的人员,由植物检疫机构聘请,并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件。兼职检疫员的职责是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遵守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配合植物检疫人员,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调出检疫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

  第八条 凡从本市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在运出之前,均须办理检疫手续。调出单位应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市植保植检站申请检疫,办理报验手续。

  第九条 本市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由市植保植检站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郊区县邮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授权区县植保植检站进行检疫,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邮包检疫证书。
  本市范围内及区县之间引(调)农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调入区县植保植检站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由调出区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 在调运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报验人应按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无法消毒处理的,必须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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