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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5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林业植物检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农委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一)市植保植检站:
  1.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
  2.开展产地检疫;
  3.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4.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
  5.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检疫干部和兼职植物检疫员,检查并指导区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
  (二)区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2.执行区县(场)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区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
  3.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
  4.对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执行产地检疫,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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