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并依法撤回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淘汰范围内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对已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或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九)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停止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的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十)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限关停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要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牵头部门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和整改不到位的区、县级市政府,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地区、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