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制革企业。
(十二)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如LMH551型平网印花机、571型圆网印花机等)、热熔染色机(如LMH303-B热熔染色机、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等)、热风布铗拉幅机(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等)、定形机(LMH722M-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烧气〕、LMH722D-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电加热〕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印染企业。
(十三)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十四)柠檬酸行业: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十五)高污染锅炉: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现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9月底前,完成淘汰锅炉的拆除工作;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
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国资委、规划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三旧”改造办和市政府新闻办、广州供电局等单位参加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落实工作分工。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经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的区、县级市,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同时牵头负责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其中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高污染锅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序推进。有关区、县级市要及时将市下达到本地区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