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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电力行业:2011年3月底前,完成列入《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范围小火电机组关停的收尾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暂缓关停的机组除外)。

  (二)焦炭行业:2011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小机焦的收尾工作(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三)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四)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五)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的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六)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的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七)玻璃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八)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九)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十)味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味精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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