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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1)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批、备案等,除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外,一律下放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除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明确要求需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外,各市(州、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等选址意见书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市(州、地)规划部门办理;积极配合各地做好开发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衔接;积极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库通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选址意见等)。
  (2)房地产类企业中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下资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二级以下的审批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许可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取消原由我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
  (4)将省管建设工程项目监管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原由我厅直接监管的省管项目委托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5)将城市绿化苗圃、树木砍伐、移植等相关权限下放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6)将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从二年延长到三年。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住房保障处(房改办)、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业管理处、城市建设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政务中心等部门配合,驻厅监察室参加,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
  2、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力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20%。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党办、住房保障处(房改办)、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业管理处、城市建设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驻厅监察室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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