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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筹措水利建设资金,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优惠贷款要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积极探索准公益性或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机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电开发等可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水利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四)完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农村水利建设新机制。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县级各部门安排和申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以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农村水利建设要探索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新机制,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奖补机制,调动农民自主投入办水利的积极性。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建设渠道、堰塘、机电井、小型提(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可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转让工程产权,所得收入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落实中央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五)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已成工程设施管理,合理划分事权,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纳入基本建设的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加快水管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体制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创新财政奖补机制,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等形式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进行自主管理。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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