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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辽阳市老城区改建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辽阳市老城区改建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城区改建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老城区改建工作适用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繁荣路、振兴路出入口改建项目原则上沿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繁荣路等城市出入口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38号)政策。其中,建设环节优惠政策延续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主体封顶为准;销售环节优惠政策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沿路临街改建项目,由辽阳市老城区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建办)按照统一规划、年度计划下达给相关城区政府,相关城区政府按照规划要素负责对老城区改建项目的拆迁成本、建设成本、土地收益、房屋出售受益等情况进行测算,经市改建办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未出让的地块应履行出让程序。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调整为:开发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按2%监管,10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按3%监管,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按5%监管,5万平方米以下按7%监管。

  四、对多年来闲置未开发地块,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摸清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地块实际,可重新给定规划条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但不享受老城区改建优惠政策。所有闲置地块开发必须于2011年上半年启动,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否则,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五、涉及建设系统内部的建设项目,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除国家规定有最短时限要求的以外,由市改建办负责统一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六、在省政府未出台或明确适用新拆迁办法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新的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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