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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含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执行。提留标准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

  4.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由重组企业负责,待国家出台明确政策后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

  (五)关于职工安置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改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已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

  2.对已办理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在按照原协议期限缴清全部社会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纳入安置范围。

  五、规范组织实施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作为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职工承受能力结合起来,深入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指导改制企业认真制订改制方案,着力抓好资产处置、费用测算、费用管理、职工安置、职工再就业和企业重组等关键环节,积极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要做好改制方案、批准文件、解除劳动合同及各项费用支付名细等改制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要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改制的必要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对存在不稳定风险的,要暂缓实施改制,及时化解矛盾,待不稳定风险可控后,再继续推进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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