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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留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5-6级因工伤残人员,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留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改制时,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次性提留1-6级因工伤残人员的各项费用。其中,工伤(包括患职业病)职工伤残津贴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以10年核定,但应扣除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偿费。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确定具体范围。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改制时,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次性提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各项费用。其中,抚恤金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以10年核定。

  5.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照《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规定执行。

  6.企业改制关闭后新增的遗属,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城市低保。

  7.企业改制后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及与企业相关联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的机构负责托管或由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保管和发放相关预留费用。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提留,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8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甘老字〔2009〕37号)规定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每人每年按10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并缴当地医疗统筹管理机构,纳入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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