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职工安置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改制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职工社保关系所在人社部门备案,并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认定。
2.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3.对长期关门歇业、不能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经省人社厅批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按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执行。
4.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正常收入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对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量化实物资产,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入股重组企业,由重组企业与职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5.计算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以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二)关于拖欠职工社保等费用的处理。
1.对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在企业改制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其中,“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在企业改制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未发的工资。
2.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要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到人社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按所属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由改制企业负责缴纳从改制启动之日至改制终结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改制终结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可按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