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5〕115号)选聘中介机构;不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比照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作价的,必须经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三)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同时,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企业内部张榜公示。
(四)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用企业有效资产解决,企业有效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筹措解决,筹措后职工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规范方案审批
(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规范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
(二)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人社厅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对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改制企业依据审核意见对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省财政拨付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补助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依法合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