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11〕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
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改制形式
(一)对有资产条件、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鼓励企业间进行整体或部分兼并重组。在新企业就业的职工,继续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通过改制转换经营机制,重组为民营企业,退出国有企业序列。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愿意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类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可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二、规范资产处置
(一)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8号)规定,认真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防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