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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

  30.共建“生态村(屯)”。保护村屯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垃圾无害化处置;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村屯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良好,无滥垦、滥伐、滥采和滥挖现象。

  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

  31.共建“生态养殖场(区)”。认真贯彻《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十)联合执法行动

  32.共建“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执法优势,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整治环境违法企业,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3.共建“环保绿色金融通道”。联合构建环保信贷融资管理体系,通过金融杠杆强化环保调控。环境违法、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等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实施“绿色信贷”,支持环境友好企业、环保信用企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

  34.共建“污染减排联动体系”。建立政府推动、企业行动、部门联动和监察促动的工作机制。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强化指标约束,削减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5.共建“环保信用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法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支持公众参与环保公益事业,鼓励为建设生态文明建功立业;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为公司上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产品申报事项和集体(个人)参评荣誉称号等,提供环保守法、信用、资质评价和认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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