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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

  23.共建“绿色医院”。建设“医疗环境人文化、医疗服务现代化、医疗废物处理生态化”的绿色医院。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严格按规定处置;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

  24.共建“绿色饭店(宾馆)”。使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噪声达标排放,不影响群众生活;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优美。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25.共建“绿色商场(市场)”。各类流通企业,不污染周边环境,室内空气良好;不销售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有碍消费者健康的产品,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在同类产品中优先选择销售有环境标志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购物袋,倡导和支持治理白色污染;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宣传设施,对员工和顾客进行绿色消费教育。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26.共建“绿色社区”。积极开展和参加各类环保活动,建立环境宣传园地,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把环境保护融入日常行为;弘扬生态道德,培养环保意识,培树环保文化;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整洁优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让百姓居住在祥和安康的环境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27.共建“文明家庭”。家庭成员要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提升环境素养;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倡导低碳生活,引导绿色消费,自觉节水、节电、节气,消除脏乱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构建幸福家庭。

  责任单位:市妇女联合会、市环境保护局

  (九)农村创建行动

  28.共建“环保模范城市”。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以“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清洁行动。4县(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9.共建“生态乡镇”。指导农村生态创建活动,编制生态乡镇规划并组织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城镇管理有序,街道整洁;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和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得到充分利用,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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