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1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管工作,我委起草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范围
全市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存栏生猪50头、肉牛10头、肉羊20只以上的规模场(户)。
二、张贴时间
3月25日前由各区县(自治县)印制并张贴到各乡镇、村组和规模养殖场(户)。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落实张贴任务,我委将于近期派检查组赴各地对张贴情况进行检查。
2、请各区县(自治县)将张贴数量等情况于3月28日前上报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
联系人:曹亚平,联系电话:89133142,电子邮箱:yaping6327@sina.com。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