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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0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桂人民解放军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驻地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驻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地在市区内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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