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担保创新工程。
积极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计划。全面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省信用担保行业整体实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融资租赁等创新融资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全省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增强各方主体的履约能力,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放大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体系。加快区域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探索建立吉林省股权交易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三板交易平台,力争每年为企业融资400亿元。
(五)社会化服务工程。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省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龙头,以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支撑,以社会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依托,以街道、社区、园区服务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加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帮扶促”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共技术、管理诊断、事务代理、法律维权、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和成果转化等十大服务平台建设的力度,增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制,优化服务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坚持 “非禁即入”原则,开放民间投资领域。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产业和领域,促进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初创企业,实行2年筹备期制度,凡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筹备期间允许正常生产经营,享受新设企业相关政策。
对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30%-50%给予补助。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国家级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减轻建筑业中小企业的税负,对符合条件的外向型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符合规定的行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按规定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