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获得立项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及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未能如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结项;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广东省教育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未申请延期,到期未提出结项申请;
6.获准延期,但到延期期满仍未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如属资助经费课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回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结项申请书》及准备好相关结项材料,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项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方式。少量重点课题根据研究性质,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以当面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
2.课题组提供的结项材料,应包括《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结项申请书》、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研究期满1个月内提交给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秘书处。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提出成果等级评定建议,由组织鉴定单位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