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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价格行为
  各铁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变换收费主体、改变服务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不订立代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包括代收费用)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包括保险费、保证金等);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
  各铁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对涉及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机关及文号和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等,应在经营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铁路运输服务项目及收费审批权限
  国家铁路、国铁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国铁非控股合资(合作)铁路、地方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规定;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及其他客、货运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除上述规定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经营单位不得出台涉及运输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因运输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增加服务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铁路运输服务项目及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境内铁路客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2.广东省境内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3.广东省境内自有铁路货物运输设施使用费标准表

  附件1:
  广东省境内铁路客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服务项目执收主体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说明
1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客票代售点元/张5.00  
2旅客侯车茶座站段和服务法人元/人次5.00 二、三四级车站
10.00 一等、特等车站
3小件行李寄存费元/件日10.00 广州、深圳地区
5.00 广、深以外地区
4打包服务费元/件6.00 每件不少于3条,每增加一条加收1元
5代客搬运行李服务费元/件5.00 旅客随车同行每人另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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