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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人均经费标准,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对其编制内的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负担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国家具体规定制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收费标准暂定为10元,在医保基金中支付。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今后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省政策并综合考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情况、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落实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内的各级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经绩效考核后,由县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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