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落实政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经费。省财政以2009年全省卫生财务决算报表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收入数为基数,安排中省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中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分配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省补偿资金,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本地经费补偿办法,落实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