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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二批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紧急通知

  12月11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在各种媒介上公布项目指南;12月13日前,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当地农业或林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12月15日前区县(自治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实施方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并抄送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筛选实施项目,并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凡未按时间要求和形式报送资料的项目,视同放弃,市级不再受理。
  (三)建设内容
  在“两翼”地区以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或以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10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带动500户以上)农户从事标准化种养业或从事冷储、物流、农产品初精加工和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营销等。
  市级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申报市级补助额度不得超过120万元。
  (四)申报数量
  农户总数在10万户以下(不含10万)的区县(自治县)申报1个,10万-20万户的区县(自治县)申报不超过3个,20万-30万户的区县(自治县)申报不超过5个,30万户及以上的区县(自治县)申报不超过7个。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汇总填报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龙头企业补助项目汇总表(表样见附件3)。
  3.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可提供复印件,但需相关部门证明“复印属实”)
  4.区县(自治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全区县(自治县)2011年拟户均增收目标的证明。
  5.从事标准化种养业的龙头企业还要提供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带动农户增收的意向或正式协议书,可提供复印件,但需相关部门证明“复印属实”。
  三、其他事项
  (一)实施单位要按照本项目指南格式(见附件2)编报实施方案,上报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等部门,区县(自治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实施单位编制的方案进行评审。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并抄送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要通过农业办公内网将该申报资料以电子公文形式报市农委,纸质件一式三套通过快递等寄到市农委财务处、市财政局农业处、市两翼增收办。对没有按照公开筛选、竞争立项申报要求上报实施方案;没有由实施单位编报实施方案,而由区县(自治县)农业或财政部门代编代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了申报,项目实施单位现有条件不明,建设目标和内容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和形式(主要指是否通过电子公文形式上报)上报实施方案等,市级一律受理。
  (三)本项目由市级组织验收或由市级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验收。
  (四)申报资料请按照上行文要求,在文件成文时间后注明农业、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

  附件2:
实施方案格式

2010年       项目实施方案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   机: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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