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创业补贴力度
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数,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设立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2011年至2015年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创业园建设,其中100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对创业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用于创业方面的资金,不断扩大我市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规模。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园、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的建设;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社区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信息服务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等创业企业的发展;用于创业师资培养、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开发以及创业先进的评选和奖励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及时审核、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创业热情
(一)鼓励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及奖励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公职、科技人员积极创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自愿离岗创业的,经个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法创办企业的,可办理离岗手续。离岗创业期不超过3年,3年内停薪留职。3年后,愿意继续创业的,可办理辞职手续。3年内不愿继续创业的,回原单位按照原职级妥善安排。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兼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法创办企业的,3年内停薪留职。3年后,愿意继续创办企业的,可办理辞职手续。3年内不愿继续创办企业的,回原单位按照原职级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