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全民创业所需资金在贷款上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各商业银行也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
各县(区)要成立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担保贷款。要进一步扩大市级小额担保基金规模,5年内达到1亿元,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
提高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限额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限额2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标准财政贴息。对初次创业成功退出创业园进行二次创业的创业者,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贴息。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初创企业投资,国有资本可采取参股的方式,把初创企业做大、做强,上市后国有股权退出,国有资本投资纯收益可按40%的比例奖励给风险投资机构。
(五)实施税收减免和纳税奖励制度
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交纳的,由注册地所在的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创业主体在注册后3年内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同时,3年内按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纳税地所在县区奖励给创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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