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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连云港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连政发〔2010〕34号)工作要求,市政府将组织编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和布局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原则和领域

  我市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属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属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二是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对关系全市“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项规划。三是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方向的原则,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领域,以及需要政府集中较大财力建设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外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为两类(见附件):一是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涉及综合性产业发展、重要民生改善、资源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由市政府审批下发。二是一般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专项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或者由市有关部门单独下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本通知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外,其他需经市政府批准编制的专项发展规划,由市有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及时提出立项计划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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