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人防施工报建手续等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前期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在本阶段行政审批全部完成后,由建设管理部门一并送达申请人。
(五)竣工验收阶段。
本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包括规划、建设、环保、土地、消防、气象、人防、园林等各环节。本阶段时限总计为2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人向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竣工验收服务申请,递交根据参加竣工验收管理部门的职能分袋包装的竣工验收资料。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由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2.验收。正式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意见或者质量监督意见送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为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3.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申请人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房产等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组织专门班子,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现行的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市、县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县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应当建立对未纳入审批流程但依法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的提前告知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二)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