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单位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有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时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 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市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重庆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 “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农产品质量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