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九)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名牌农产品申报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之一的复印件;
(五)按国家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证书管理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复印件;
(七)在申报年度,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是复印件的,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八)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缴税证明。
(十)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申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名牌农产品的材料进行评审,按评分标准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市评选认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年度推荐名单,形成认定结果意见,并在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由重庆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