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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在重庆市境内;

  (三)产品有注册商标和明确的包装、标识;

  (四)产品在重庆市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产品在市内甚至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称号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三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销售诚信记录;

  (八)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九)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QS认证;

  (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重庆市境内的;

  (三)实行登记和证书管理,而还未登记或获证的产品;

  (四)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县级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测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七)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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