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0〕4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委(局)、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重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在重庆市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