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治理税收征管环境,充分发挥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贯彻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9〕71号)精神,现就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向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县区地方税收收入入库情况、福利企业“五险”缴费信息;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营业税企业申报税款情况。
(二)海关。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三)商务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资企业增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引进技术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五)供电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电信息。
(六)供水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水信息。
(七)供气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气信息。
(八)统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连云港市统计月报、亿元以上在手工业投资项目跟踪表。
(九)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县区一般预算收入情况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表。
(十)公安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电动车登记情况。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药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刷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