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政府投资在主城区或乡镇等本年度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含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旅游厕所项目)。
(二)全省农垦、林业、旅游景区、交通等部门(单位)本年度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公共厕所建设任务、完成进度等相关因素确定为:
(一)100%完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3-5万元;
(二)主体工程完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2-3万元;
(三)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已开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1-2万元。
第十条 已奖励过的工程下一年度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在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内,可适当加大对西部市、县补助,按奖补总额10%的比例给予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计划的公共厕所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核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方案》所确定的公厕建设年度计划,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厕建设完成情况,于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5月31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地区年度公共厕所建设任务完成基本情况;
(二)现有公厕、本年度完成新建公厕和计划新建公厕平面布局图(主城区);
(三)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实景照片和平面布置图。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公共厕所建设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和相关申报规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编制奖励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奖励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市、县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公共厕所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