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公共厕所现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琼府办〔2010〕4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省旅游厕所建设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公共厕所建设给予适当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厕所建设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根据《方案》和公共厕所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由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厕所建设、养护和省政府批准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等其他支出。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六条 按照《方案》下达的任务量和完成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依据公共厕所建设完成情况及奖励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共厕所建设奖励资金限于《方案》规定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成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项目。奖励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