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0〕267号)
各区县规土局、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0〕3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现将《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无法落实具体用地边界的市政工程项目附属设施(污水管透气井、闸门井,燃气管阀室等),均可参照该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依据《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同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文,并简化其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
第三条 (办理方式)
输电线塔基用地预审工作可通过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收发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