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和2010年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医改责任书要求,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做好2011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
做好筹资工作是新农合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市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筹资30元,省、市、区三级财政共补助120元。财政补助资金中,剔除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市开发区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分担)。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2011年市区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年度间平稳过渡和稳定运行。
二、明确参合对象
2011年市区新农合参合对象界定为市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在筹资时应明确告知参合人员,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重复参加市区新农合,不享受市区新农合待遇。
在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农民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市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规范筹资行为
2011年度筹资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本年度个人参合和交纳参合资金。各区应将农村居民参合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于2011年1月31日前,足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各区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