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
各区(县)规土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
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
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及时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开工作例会,并做好工作通报,确保“告知承诺”有序、有效地实施。
4、为了提高报建人员的规划管理知识,加强规划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有利于告知承诺的理解与执行,要创造条件,进一步研究推行“认可人士”制度。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意见,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工作意见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申请,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工作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除外)。
本工作意见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主要针对如下审核要素:计划文件、土地权属、设计资质、设计文件审图意见、工程性质(简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不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要求时)、建筑日照、建筑面宽、车位及出入口、层高、地坪标高、配建市政设施要求、配建公共设施要求、轨道交通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审核建筑高度。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是一项涉及多项管理工作的系统工程,各区(县)规土局应按要求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制”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二)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三)市、各区城市规划行业协会配合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协助建立诚信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进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市府有关文件精神简化收件、一口受理、加快审批。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建设单位在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并限制其房地产市场准入。
(五)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进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日照分析报告》,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建筑设计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如违反承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并限制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资格。
(六)今后,将进一步研究告知承诺准入制度,研究“认可人士”制度,使“告知承诺制”不断完善。
附件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编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令第84号)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第81号)
《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