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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0〕4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有效规范种公猪站建设,强化种公猪站管理,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全面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步伐,健全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促进全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情况,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畜牧业发展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顺利推进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有效规范种公猪站建设,加强种公猪站管理,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全面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步伐,健全完善生猪良繁体系,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地址选择
  种公猪站应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宜选在地形开阔平整、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空气流通、排水良好、相对独立、母猪集中的地点,距离交通干道、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场、屠宰场、村镇居民点、风景区至少1公里以上,水、电、通讯设施完备,水源符合卫生要求并供应充足,具有良好的隔离防疫条件和环保的粪污处理设施及场所。
  二、规划布局
  (一)规划原则
  种公猪站建设应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种猪场建设的规定,按照节约土地、满足生产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
  (二)功能布局
  种公猪站应划分成生产区、管理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界限明显并设防疫隔离带,各功能区及圈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室或消毒池,内部的净道和污道应分离。生产区应具有种公猪饲养、采精和精液生产、检验及贮存等功能,并配备兽医室;管理区应具有办公、生活、住宿、产品展示及档案存放等功能;隔离区应设置在各个功能区的下风向,具有病猪隔离、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功能。
  三、各类设施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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