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募集慈善资金。慈善资金的募集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要充分挖掘慈善资源潜力,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慈善募捐形式,形成长效捐赠机制。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与境内外慈善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境内外慈善资金,不断开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径,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基金来源,做大做强慈善资金规模。
(三)扎实做好慈善救助。慈善救助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慈善组织要统筹规划,根据慈善资金总量,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科学安排救助领域、范围、对象和项目,要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把慈善资金用在最需要资助的项目和困难对象身上。开展慈善救助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发放救助款物。慈善组织要建立救助“项目”库和管理制度,对境内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定向捐赠认助项目,要做好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救助项目的落实。
(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慈善组织要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运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捐赠款物保值、增值,严密防范风险。要加强慈善工作队伍、义工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不断提高慈善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要推荐和吸收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慈善工作,担任相应的实际或荣誉职务,以增加社会影响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五)建立表彰激励和扶持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完善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市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公益奖”,每两年表彰一次,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慈善总会进行组织实施。对贡献特别突出的推荐参评“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人物大奖”,并建立“慈善捐赠芳名录”。各县区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及其他实施的捐赠和慈善救助项目,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其他扶持。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助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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