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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农发〔2010〕4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档案局: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标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

  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以“件”为单位,按照《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进行整理。

  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按《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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