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
(三)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管理职责。
(四)加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行政中心办公区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的管理和服务。
(三)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初审、统一规划、建设、配置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参与市级机关的汽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管理和核发市级机关汽车通行证。
(五)负责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区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安全等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区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单位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