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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审图公司承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量比例确定及调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⑤获得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修正值按每次增加0.03调整;被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修正值按每次减少0.05调整。

  ⑥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修正值按每次减少0.1调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修正值按每次减少0.5调整。

  (3)专职审查人员指按规定注册在审图公司且专职从事审查任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超过规定审查人员数量的,修正值按每人增加0.05调整,超出五人按五人计。

  第二条 审图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被暂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或在续证过程中的,按以下公式扣除暂停或续证期间的任务量:

  暂停或续证期间的扣除任务量=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暂停或续证期间发生的任务总量(公式二)

  暂停或续证期间的扣除任务量按比例分摊至其他审图公司。

  第三条 被撤销认定或不再认定的审图公司,其承接任务量比例自撤销认定或不再认定之日起,按各审图公司比例分摊至其他审图公司。

  第四条 按以下公式核定新成立的审图公司“当年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

  当年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2%/365天×自资格认定生效起当年的剩余天数(公式三)

  新成立的审图公司“当年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由其他审图公司按比例提供。

  第五条 发生公式一说明第二点中第①-④等情况的,市审查中心根据公式一按季度对各审图公司“当年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作调整。

  发生其他情况的,市审查中心根据公式一即时对各审图公司“当年审图公司承接任务量比例”作调整。

  第六条 在4月1日前签订审图合同的项目,不计入审图公司已承接任务量比例。

  第七条 4月1日起,任务量将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的收费基准价表进行核算。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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