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如:未配备医学物理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使用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
9.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10.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方法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机构自查与卫生监督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打分评定和公众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扎实开展。
四、实施步骤
“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1年3月)为组织动员阶段。省、市、县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宣贯会、动员会,动员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行动起来,投身专项整治行动中来。要动员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放射诊疗、防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放射防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第二阶段(2011年4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放射诊疗机构要根据《山西省放射诊疗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对本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放射诊疗机构务于4月底前,将《放射诊疗机构自查表》上报所辖卫生监督机构。
(三)第三阶段(2011年5-9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地要结合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按照《山西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评分表》(附件2),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逐一打分评定。对评分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通报全省。
(四)第四阶段(2011年10-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11月份省卫生厅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考核打分,并抽查部分市、县监督管理的放射诊疗机构。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放射卫生监管机制。10月31日前,各市卫生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工作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现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问题。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对2008年以来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监督其完成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和设备检测与评价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安全。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牙科诊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放射诊疗监管工作,发挥放射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优势,指导帮助基层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制度,完善防护设施、设备,正确合理使用X光射线机。
(三)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要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与卫生防护管理机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逐条按时整改,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积极落实专项整治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靠科学,全力做好技术保障。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机构要认真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放射诊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附件1
山西省放射诊疗机构自查表(一)
放射诊疗单位: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